東莞水質不達標可罰款3萬元
東莞水質不達標可罰款3萬元 : 東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新的《東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相比原政策,《辦法》明確,對于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以及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等行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城市供水是保障城市正常運行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生命線,與人民群眾生活息息相關,也是重大的民生問題。原有關辦法頒布實施已近十年,隨著東莞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供水管理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矛盾也不斷顯現,尤其近年存在的損壞供水設施、干擾城市供水管理的行為,給供水**造成隱患。原政策已不能適應東莞經濟社會和城鎮化發展的需要。
《辦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東莞城市供水新情況,對原政策進行了修訂、完善,以加強新形勢下東莞供水用水管理工作。《辦法》主要涉及三個方面變化。
在器材標準方面,《辦法》提出,從事城市供水專用產品、設備生產的單位,其產品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質量、計量標準,對耗水量大、質量差、國家強令淘汰的產品和設備,不得生產和使用。
在水價制定方面,《辦法》明確,城市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調整)收費標準及用水分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
在責任追究方面,《辦法》提出,對于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以及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等行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規定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對于供水管網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壓力標準或間斷供水的,處以2000元罰款,并追究企業***的行政責任。如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檢查、維護,造成供水設施損壞或者發生供水事故的,處以3000元罰款,并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企業***的行政責任。